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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易贷: 监管加强,P2P投融资人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

     自互联网金融迎来新一轮高压监管以来,国家政策对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越来越高,对于行业的操作规范越来越明晰,互联网金融发展正在朝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而对于广大互联网金融投融资人来说,监管的加强也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11月9日,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控制度,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买强卖。禁止机构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客户购买其他产品,擅自代理客户名办理业务以及擅自修改客户的业务指令等违规操作。

同时, 《意见》还从“加强账户资金保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适当方式追讨债务”、“加强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其他七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做了进一步保障,同时,还完善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疏通消费者维权通道,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隔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全国首个网贷领域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文件——《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指引》、《深圳市网络借贷涉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强制告知书》,对防范互联网金融电信网络诈骗做出了意见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指引》,P2P网贷机构与借款人本身同时提出了约束。

对机构而言,《指引》指出,网贷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针对大额借贷、首次借贷等容易存在被诈骗分子利用的借款行为,网贷机构应通过电话、视频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审核借款人情况,提示借款人防范诈骗行为,并明确借款人借款用途,对存在诈骗风险隐患的借款需求不予审核通过,防止诈骗受害人利益进一步受到侵害。同时,《意见》还特别强调,网贷机构应向借款人“强制告知”涉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

若由于未履行指引相关要求而导致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机构,《意见》给出的处理办法是这些机构将接受相关部门的倒查处理,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受到包括“限制该机构、法人及股东从事相关商事活动的登记注册” “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社会诚信体系限制其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借款人而言,《指引》要求,要如实配合网络借贷机构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如果故意隐瞒相关资料或阻碍网贷机构工作人员电话、视频或实地调查的,网贷机构有权不予办理借款业务。如果P2P平台履行了材料审查和强制告知等行为,借款人仍然将借款资金存入、汇款或转账给诈骗分子的,相关财产损失将由其本人承担。

综上,目前发布的监管意见、指导,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权利义务都做了清楚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更利于整个行业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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